財經新聞網消息: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披露,時任中國工商銀行烏魯木齊鋼城支行副行長郭繼軒因犯有嚴重違法行為,被終身禁止營業。銀行員工行為管理中的審慎業務規則。
今天上午,財聯社記者了解到,這又是銀行家以理財名義私刻公章,騙取他人數百萬資金的典型案件。 目前,當事人郭繼軒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除了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外,被害人龔后來堅持起訴中國工商銀行烏魯木齊鋼城支行,理由是:明顯代理,要求銀行償還其800萬委托金融服務款。 但法院在二審和再審中均駁回了他的請求。
某分行副行長私刻公章,私自騙取他人800萬償還個人債務
近日,監管部門發布終身禁業令,揭露了一起被埋藏多年的財務造假案。
據權威資料顯示,郭繼軒,男,1979年出生于烏魯木齊,漢族,大學學歷。 曾任某大型銀行烏魯木齊鋼城支行副行長。
據悉,2015年1月,郭繼軒冒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鋼城支行(以下簡稱分行)名義與龔某簽訂虛假理財代理協議,詐騙龔某800萬元。
據龔自述,郭繼軒是該分行的副行長,他讓他以副行長的身份進行投資和管理財務。 2015年1月5日,我與郭繼軒在其辦公室簽署了《理財委托貸款代理協議》和《理財委托貸款業務委托書》,他在協議上簽字。 理財協議已提前擬定,并加蓋“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營業部鋼城支行”印章。
據龔介紹,上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銀行代其理財,期限為三個月,月息0.9%。 協議簽訂后,龔按照郭繼軒的要求,向指定賬戶支付了800萬元。 但理財期限屆滿后,郭繼軒以各種理由逃避,未歸還本金和利息。 隨后,龔某委托他人報案。 2016年9月28日,郭繼旋被抓獲。
法院一審認定,郭繼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簽訂虛假理財協議,詐騙他人800萬元。 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郭繼軒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其詐騙所得將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還賠償金并退還受害人龔某。
郭繼軒上訴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仍維持原判。
新疆高院還強調,首先,工商銀行鋼城支行在理財協議中并無相關業務記載。 郭繼軒作為銀行副行長,明知沒有此項業務,仍捏造事實,冒用銀行名義。 他利用偽造的公章與受害人簽訂虛假協議,收取理財費。 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至于虛假協議和假公章的來源,以及郭繼軒會見被害人的原因,均不影響其定罪量刑; 其次,至于本案贓款的去向,是郭繼軒作案完成后的個人處置。 贓款是否為他人占有,不影響其定罪量刑。
受害人對涉案分支機構提起的訴訟被駁回,法院認定明顯代理關系不成立。
美聯社記者注意到,郭繼軒被判刑后,受害人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鋼城分行償還龔的800萬元財務委托,并支付財務委托利息。 那么,您如何看待郭繼軒的行為與其所在銀行的關系呢? 銀行是否應該為郭繼軒的詐騙行為買單?
美聯社記者注意到,文件中,上述大行新疆分行鋼城支行的聲明證實,鋼城支行從未辦理過理財委托貸款業務,因此未委托郭繼軒與他人簽訂相關代理協議。
相應文件查驗證明證實,鋼城分行的《理財委托貸款代理協議》和《證明》上均加蓋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鋼城分行”和“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鋼城分行”兩個印章。和中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烏魯木齊鋼城分公司樣本印章文件未加蓋同一印章。
郭繼軒在接受公安機關審訊時供述,他利用自己銀行副行長的身份獲取龔的信任后,以所在單位的名義與龔簽訂了《理財委托貸款代理協議》。 該協議最初由高興提供。 單位公章是高興偽造的,這筆錢由他支配,用于償還個人貸款。 與龔簽訂的財務管理協議根本沒有履行。
據悉,龔某提起訴訟后,一審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一審法院指出,根據現有證據,不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委托理財合同。龔先生與中國工商銀行鋼城分行之間的關系。 此外,本案刑事判決認定,工行鋼城分行從未開展過委托金融貸款業務,龔某涉案資金也未存入銀行賬戶。 龔主觀上追求高利率,同時輕信郭繼軒副行長的身份。 本案損失的發生,是他本人有過錯和過失。 因此,郭繼軒實施的合同詐騙罪不構成明顯的代理行為。 最終,法院駁回龔要求工行鋼城分行償還800萬元理財委托并支付利息的請求。
法院二審指出,郭繼軒與龔簽訂的《財務管理委托貸款代理協議》中的受托人名稱為“中國新疆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鋼城分行”。 “地區分行營業部”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鋼城分行”名稱明顯不一致,工行鋼城分行從未開展過委托金融貸款業務,涉案資金也未進入工行鋼城分支。 龔某未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查,相信郭繼軒作為工行鋼城分行副行長的身份,存在過失,造成本案損失。 因此,不能認定郭繼軒的犯罪行為構成明顯的代理行為。 最終,二審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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